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
关于发布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的公告
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,现公布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,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。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
2016年4月18日
点击下载: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.pdf
http://www.moj.gov.cn/government_public/download/file/file/20190816/1565951763028060113.pdf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
关于发布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的公告
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、规范化工作,现将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发布,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》(司发[1990]070 号)、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(试行)》(法(司)发[1990]6 号)和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》(GA/T 146-1996)同时废止。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
2013年8月30日
点击下载: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.pdf
http://www.moj.gov.cn/government_public/download/file/file/20190816/1565952117453071337.pdf